7月24日,大余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县首例“肉霸”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钟某刚获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5万元;其余成员分别获刑五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,分别并处罚金4万元至6000元。
经法院审理查明,2013年年底,被告人钟某刚、吕某平承包大余县黄龙镇黄龙屠宰场,并于2014年1月20日注册成立大余县双龙益民肉联厂,经营范围为生猪定点屠宰、肉及肉制品加工销售,股东为钟某刚、吕某平、朱某金、袁某东(另案处理)、袁某干(另案处理)。为了控制大余县青龙镇和黄龙镇的猪肉市场供应,黄龙屠宰场陆续招聘被告人钟一、钟二、钟三、钟四、钟五和钟六(在逃)、钟七(在逃)、钟八(在逃)等人组成“执法队”,对多名被害人多次实施强迫交易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,并逐渐形成以钟某刚为首要分子,吕某平、朱某金、钟一、钟二等人为重要成员,钟三、钟四、钟五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。
2014年至2016年,以钟某刚为首的犯罪集团通过强行非法收缴被害人的猪肉、泼机油毁坏猪肉等方式,迫使屠夫们到黄龙屠宰场进购猪肉,最终达到垄断猪肉市场供应的目的。同时,钟某刚还安排集团成员在被害人张某武肉摊附近蹲守,待被害人经过时,强行开走其装着从乡下私宰的约100公斤猪肉的皮卡车。之后,在黄龙派出所的介入下,钟某刚将张某武的猪肉和皮卡车还回张某武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钟某刚、吕某平、朱某金、钟一、钟二、钟三、钟四、钟五为达到强买强卖猪肉的目的,以殴打、威胁等方式非法收缴他人猪肉及毁坏他人猪肉的行为,构成强迫交易罪,犯罪情节特别严重;被告人钟一、钟四在非法收缴猪肉时任意占用他人财物,情节严重,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,应与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;被告人钟某刚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,应按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数罪并罚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(赖梅芳 记者吴明河)